假如获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称号”是“旅客运送服务”的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称号”“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是企业称号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发票“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称号”是“*经济署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别的,假如获得的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够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依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关于国内旅客运送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送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本单位作为公司承受的劳务差遣人员产生的国内旅客运送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送服务,以获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称号”“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践抵扣税款的纳税人共同,不然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答应抵扣的国内旅客运送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今后实践产生,并获得合法有用增值税扣税凭据注明的或根据其核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据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