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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消防连发两条通告!事关这两类场所!

    时间: 2023-10-21 16:27:24 |   作者: 乐米体育app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9月4日发布《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和《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治理标准的通告》,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全社会遵章守法的思想共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公安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号)要求,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为认真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全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治理工作。现将规范设置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疏散楼梯。

      1.应分散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多层公共建筑。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多层医疗、旅馆、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4)疏散楼梯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不燃)。

      (5)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6)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净宽度不应小于0.8m,且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章规定。

      3.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消防救援口。

      1.场所所在建筑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无外窗的场所每层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并在室内和室外设置永久性明显标识。

      2.场所所在建筑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3条规定执行,不得被遮挡或封堵,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包覆处理的,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消防救援口宜临街、临路设置,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便于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场所配备逃生绳、悬挂式逃生梯和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辅助逃生设施。

      5.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按照要求规范设置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应主动进行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消防救援口未按标准设置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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